河南郑州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3、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4、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
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1、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2、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
防(排)烟设施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
??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